最近,看到购买安眠药后收到注销驾照短信的新闻,大家都在讨论是不是大数据管理过宽的问题,公民隐私的问题,
但我注意到里面有禁止驾车的疾病,了解了一下,有点自己的看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2号、第172号)第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等条款。
具体如下:
法律明确禁止驾车的疾病:
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(即梅尼埃病)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(如帕金森病)、精神病(包括精神分裂症、重度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等)、痴呆、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(如多发性硬化、重症肌无力影响驾驶等)。
其它疾病还好理解,但对眩晕症的疾病禁止驾车,我有不同看法:
在临床医疗诊疗中,眩晕症的诊断其实是一个不太规范的诊断,大医院很少用这个诊断,比如头晕症状明确为美尼尔病、前庭神经炎、耳石症、前庭性偏头痛、前庭阵发症等,会用以上明确的诊断,只有基层医院很多时候鉴别困难时才用这个眩晕症比较笼统的诊断。
很多人一辈子可能就发了这么1、2次头晕疾病,医院诊断了眩晕症,缓解后完全正常人,就因为有了一次这个头晕疾病,医院有诊断记录,以后就禁止驾车吗?
这样是不是过于苛刻,太过于随意了?
查了一下,这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制定的,我觉得里面禁止驾车的疾病应该修改一下,起码眩晕症这个疾病应该从里面剔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