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门特区立法会前日全票通过的《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》法案,明确规定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(国安委)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。这一规定并非简单的权限界定,而是澳门特区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、强化国家安全体制顶层设计的关键举措,兼具坚实的法理依据、明确的实践价值和深远的宪制意义,为澳门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,保障「一国两制」实践行稳致远筑牢制度屏障。

  该规定原见于第22/2018号行政法规《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》,立法会全票通过的《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》法案建议废止上述行政法规,提升其规范的法律位阶,也随之将上述规定提升至法律层级,使其法律效力更坚实,难以被「下位法」推翻。而且这一规定在法理上也构成了对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限制。在一般行政法原则中,行政行为通常受法院监督(合法性原则)。但此处基于「总体国家安全观」,明确将国家安全事项划为「行政保留」或「政治问题」,排除司法介入。这意味着国安委就国家安全事务所作的判断、决定及提供的意见,具有最终性和不可挑战性。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安全事务高度敏感性和特殊性的制度安排,其核心意义在于确立国安委在国家安全事务上的绝对权威和终局性。它将国家安全相关的决策从普通的法治监督体系(如司法审查、行政申诉)中剥离出来,以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效率和决心。但也意味着在这一特定领域,当事人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救济权利的手段。

  在去年的澳门立法会中,有一位被「国安委」认定为「不拥护」、「不效忠」的参选人,在被选管会依法确定其不符合参选资格后,就纠集了几个人以「示威造势」的模式向选管会递交上诉书。他在上诉信中声称,虽然《立法会选举法》中列明经维护国安委审查后不得提出声明异议或上诉,但根据《行政程序法典》,当事人有权获知理由之原则,选管会应该传达国安委判断其「不拥护」、「不效忠」的具体事实依据,以及法律使用逻辑。然而,不要说是《立法会选举法》已经明确规定,对于选管会根据国安委的资格审查而做出的「DQ」决定,不能提出上诉,而且国安委的审查情况是属于机密了,就说是按照法理学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」及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」的原则,其人都不能以《行政程序法典》来「说事」。因为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和《立法会选举法》都是属于「宪制性」法律的层级,其法律位阶高于属于行政性法律的《行政程序法典》,因而《行政程序法典》必须服从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和《立法会选举法》,而且根据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」原则,若果有两项法律适用于同一个处境时,管辖特定范畴的法例(特别法)应优先和凌驾于仅管辖一般事务的法例(普通法),而《维护国家安全法》和《立法会选举法》是属于特别法,因而在特殊情况下的某些情况,不适用作为普通法的《行政程序法典》的某些规定。

  在《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》由行政法规提升为法律后,由于该法律规定,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,被取消资格者无法通过诉讼恢复资格,这就在实质上进一步确立了国安委在资格审查上的「一锤定音」地位。那位被「DQ」者拿《行政程序法》来「说事」,就是「苍蝇碰壁嗡嗡叫,几声凄厉,几声抽泣」。

  因此,明确规定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,彰显了国安委决策的权威性,强化国家安全工作的顶层保障。国安委作为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统筹机构,其职责涵盖判断有关事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利益、作出相关决定等关键职权,承担着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。法律明确其决定及意见不可诉,本质上是赋予国安委决策至高的权威性和排他性,确保其工作不受澳门其它实体或个人的任何干涉。

  国家安全事务具有高度的综合性、紧迫性和政治性,涉及军事、外交、情报、社会治理、文化安全、经济命脉等多个领域,往往需要快速决策、高效执行,若允许对其决定及意见提起申诉或诉讼,可能导致决策流程冗长、执行受阻,甚至被恶意利用以干扰国家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。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排除了各类干扰因素,让国安委能够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,自主、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,为澳门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顶层统筹保障。

  明确规定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,契合法理共识,遵循「政治问题不审查」的通行原则。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可诉,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国际通行依据。国安委的决策本质上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高度政治性行为,其核心是对国家安全利益作出判断和处置,这类行为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和政治性,超出了普通司法审查的范畴,法院不适宜介入此类事务。而从国际实践来看,将高度政治性的国家安全决策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,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。例如,法国的「政府行为」、日本的「统治行为」、美国的「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」,均明确将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政治决策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;我国《外商投资法》《资料安全法》也明确规定,国家安全审查活动作出的最终决定不可诉,《香港国安法》相关解释也明确香港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,这些都为澳门的相关规定提供了重要指引和借鉴。澳门的这一规定,既契合本地法律传统,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,彰显了法治精神与国家安全需求的有机统一。

  明确规定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,有利于提升执行效能,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。法案将国安委的规范从行政法规提升为法律,进一步完善了其运作机制,而「决定及意见不可诉」的规定,是确保国安委决策高效执行的关键支撑。国安委的决定具有法定执行力,明确其不可诉,能够避免因申诉、诉讼程序导致决策执行延迟,确保各项国家安全防控措施快速落地、有效实施。同时,这一规定也能够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,避免因部门之间的权责争议或外部干扰,影响国家安全工作的协同推进。

  国安委的决定及意见不属任何申诉或诉讼的标的这一规定,是澳门特区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宪制责任的深化,进一步完善了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宪制秩序,实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。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国安委更坚实的法律基础,而且更彰显了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,能够有效防范外部势力通过申诉、诉讼等方式干涉澳门内部事务,破坏澳门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。从实践意义来看,这一规定能够为澳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,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繁荣发展,让「一国两制」实践在澳门行得更稳、走得更远。同时,也为澳门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制度机制、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,推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迈入法治化、实体化的新阶段,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。